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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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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签定协议不履约 双倍定金“买教训”
朱泽军
  近日,家住宁波的桑老汉在法院输了一场不大不小的“官司”。

  退休职工桑老汉在宁波市区有一套空余的住房出租,前不久,四川籍商人俞某经宁波一家房屋中介服务公司介绍,与桑老汉签定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俞某承租桑老汉房屋,协议中规定了租房年限和租金等内容。协议签订后,俞某当场依约向房东桑老汉支付了500元定金。协议签订第二天,一对外地夫妇向桑老汉承租房屋,且开出的每月房租金要高于俞某所出的价格,桑老汉为此打电话通知俞某,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协议,表示愿意退还已收取的500元定金。俞某拒绝了桑老汉的要求,并委托在宁波务工的同乡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桑老汉双倍返还定金1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桑老汉与俞某订立房屋租赁协议后予以反悔,其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理应向支付定金的当事人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在准许双方当事人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同时,判令桑老汉双倍返还俞某定金1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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