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邻居邓老伯已是80多岁的老人了,身体状况很不好,经常吃药打针,而邓老伯的退休金根本不够用,他的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两个儿子经常借口工作太忙和家庭经济困难,不管邓老伯的晚年生活。最近邓老伯想到法院起诉,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承担一些医疗费用,可是,两个儿子分别工作在不同的城市,加上邓老伯由于年龄的原因,不可能来回往返奔跑两地城市追索赡养费,这种情况下,邓老伯能不能在当地法院起诉?
读者: 张湖
张湖读者: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来确定法院管辖的原则是一个基本原则,因为被告的财产等在该法院的辖区内,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可以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又便于法院办案。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四种情形:“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也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来管辖。
来信中,邓老伯反映的情况并不属于上述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来管辖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又作了进一步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避免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老年人出现诉讼不便,从而体现了对老年人的保护。所以,依据法律规定,邓老伯可以在其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帮助向在外地的子女追索其应当支付的赡养费。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