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一”期间,家住宁波的退休职工严女士从报上一则广告中得到市区一家商场正进行商品“买一赠一”活动的信息,于是去这家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500余元的电饭煲,并获赠一把标价为88元的电动剃须刀,但是严女士将剃须刀拿回家给老伴使用时发现,由于剃须刀刀锋质量低劣,无法使用。严女士赶到商场,要求调换。商场营业员拒绝了严女士的要求:“白白送的东西,还要挑三拣四?”严女士一气之下,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现场认定严女士获赠的这把电动剃须刀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建议商场或者为严女士另换一把剃须刀,或者按照广告标明的价格向严女士退款88元。经过调解,商场给严女士调换了剃须刀,商场负责人还当场向严女士道了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目前一些商家为了促销进行的“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其实质并非无偿赠与,它是附有一定条件的,即只有在消费者购买了价值更大的商品时,才可获得相应的“赠与”商品。该接受的“赠与”品是通过有价交换取得的,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赠与”的商品价格负担付款义务,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买卖中了,因此“买一赠一”的“赠与”商品不是无偿的,若“赠与”商品系假冒伪劣产品,商家就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诸如修复、调换或者赔偿等责任。 朱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