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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利欲熏心 夫妻组织卖淫 天网恢恢 双双被捕入狱
程 筠
  法制观念淡薄,利欲熏心去赚取黑心钱,安徽宿松县二朗镇二朗村的邓金兰、汪百华夫妇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邓金兰、汪百华夫妇都已年过五旬,上有老下有小,深感生活压力的夫妻俩来到浙江海盐县打工。两人大字不识几个,又无一技之长,收入不高。

  在老乡的“点拨”下,2003年9月,夫妻俩在海盐县武原镇开了间“发屋”,招募了两名“服务员”,名为洗头,实则卖淫,几个月下来,收入颇丰。夫妻俩兴奋不已,认为找到了一条可以赚大钱的好路子,于是他们又开了一间“发屋”,同时在“发屋”附近租了房屋专供卖淫女卖淫,雇佣了四五名卖淫女长期在店里从事卖淫,还为找上门做“生意”的卖淫女提供房间,收取报酬。平时由邓金兰在店里进行管理,统一为卖淫女购买避孕工具,并规定卖淫女卖淫一次收费100元,“出台”一次收费150元,“包夜”每夜收费300元,还要求所有卖淫女将卖淫所得全额上交,由邓统一保管,最后再由其将非法所得与卖淫女分别以“三七”“四六”或“五五”的比例分成。而汪百华就负责租赁房屋、在店外巡查看护、帮助做饭等,协助老婆做“生意”。

  仅2004年8月至12月4个多月时间,夫妻俩在海盐武原镇谷仓头5号开设的“发屋”,卖淫的非法收入就达171040元。2003年9月至2005年8月间,为逃避打击,邓金兰夫妇先后三次变换地点在武原镇开设“发屋”,招募、雇佣数十名卖淫女招徕嫖客,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在公安部门的打击下,2005年8月23日夫妻俩双双被刑事拘留,多名卖淫女也被抓获,大量事实表明邓金兰以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汪百华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

  2006年1月12日,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邓金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汪百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接到判决书,夫妻俩痛哭失声,后悔不该去赚这样的昧心钱。

  律师的话:

  劳动致富是不变的道理,歪门邪道必定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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