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广州市二手房交易市场非常活跃,楼价持续上升,“炒楼风”苗头初现。为此,广州市地税局对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台了补充文件。根据该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自有房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根据税法的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行据实征收方法的,个人转让除已购公有住房(即房改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以一次转让房产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和房产原值,或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则实行核定征收。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上述要求的完整的证明材料,而计算出来房产转让没有所得的,则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
摘自《新华每日电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