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抚养弃继承,这种算计行不通
因放弃继承权而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放弃行为无效
一位父亲一边长期拖欠子女抚养费,一边主动放弃自己可继承的遗产,让本可用于履行抚养义务的财产落空,这样的“小算盘”能否钻法律的空子?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离异后幼子抚养权判归母亲
2012年,蒋先生与梁女士通过网络相识,于2016年5月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同年11月,两人的儿子小宸出生。新生命的到来反而因经济负担的加重以及育儿问题,夫妻间的不满与怨怼越积越深。
在小宸出生11天后,梁女士便带着小宸搬离上海的住处,返回老家,与蒋先生开始了长达9个月的分居生活。其间,小宸的生活起居由梁女士及其家人照料,蒋先生不仅从未前往探望,也没有承担任何抚养费用。
2017年8月,梁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准予其与蒋先生离婚,小宸由梁女士直接抚养,蒋先生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
经审理,法院于2017年9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鉴于小宸尚年幼,对母亲及实际照料方的依赖性更强,综合双方生活条件及小宸的居住、受照料等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小宸由梁女士直接抚养,蒋先生从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宸年满18周岁。
父亲拖欠抚养费却放弃继承
判决生效后,蒋先生始终未主动履行义务。梁女士想起,蒋先生的父母名下曾有一套房屋。2016年11月,蒋先生父亲去世。按理说,蒋先生可以通过继承获得部分房产份额,从而具备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能力。
梁女士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调取上述房屋相关登记信息,却发现该房屋已于2018年9月以210万元价格出售,并意外得知,蒋先生曾在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蒋先生与其母亲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上述房产份额,后上述产权份额全部由蒋先生的姐姐一人继承。梁女士意识到,此前未能充分执行到抚养费是因为蒋先生一直在刻意逃避履行抚养义务。
辩称放弃行为程序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情况,梁女士认为,蒋先生在负有抚养费支付义务且长期未履行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儿子小宸的合法权益。梁女士将蒋先生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请求法院认定蒋先生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庭审中,蒋先生辩称,继承权作为公民的法定权利,继承人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放弃。其放弃继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办理了公证手续,程序合法有效。
法院: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在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支付义务后,其后续处分自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就必须受到是否影响该法定义务履行的审查。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蒋先生放弃继承其父亲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无效。
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