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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8版:说法

主张赡养费、继子翻脸、口头遗嘱……

探秘《家事法庭》里的法与情

  近期,聚焦基层家事审判的法治剧《家事法庭》热播。剧中没有惊天大案的跌宕起伏,却有无数家庭的悲欢离合。

  今天,我们跟随《家事法庭》中的三个典型案例,一起拆解赡养、继承背后那些家事法律常识。看看当亲情陷入困局,法律如何以刚性规则定分止争,以人文温情修复关系。

  场景一:

  病重父亲起诉儿子要赡养费

  冯连山病重起诉儿子要赡养费,儿子让律师签调解协议同意支付,但要求以后别再联系。

  沈谢秩法官追查发现,儿子隐瞒了尿毒症病情,变卖房产为父治病,而父亲起诉只为确认儿子的真实情况。在法庭调解下,儿子承诺配合治疗。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吗?假设父母没尽到抚养义务,子女能拒绝赡养吗?

  答: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虽然一般民事行为有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特点,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以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为前提。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抚养子女,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

  赡养的内容,远不止给钱。它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更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常回家看看,给父母打个电话,同样是法定赡养义务的题中之义。

  场景二:绝情继子无视继母三十年付出

  柳阿姨与陶老先生结婚三十年,将两个继子视如己出。丈夫去世后,继子们却翻脸不认人,不许她参加葬礼,还索要“传家宝”。调查发现,所谓传家宝竟是柳阿姨珍藏的继子乳牙。最终柳阿姨放弃遗产,只带走丈夫骨灰。

  继子女有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答:继子女是否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取决于双方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本是由于父亲或母亲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但在继子女“受其抚养教育”的情况下,则可以转化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适用亲生父母子女的规定。

  一旦形成抚养关系,双方便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柳阿姨与两个继子共同生活三十年,对继子们悉心照料,显然已形成抚养关系。

  场景三: 口头遗嘱算数吗?

  父亲去世后,弟弟妹妹主张按“口头遗嘱”继承遗产,称父亲说过“老大混得好,遗产留给弟弟妹妹”,还暗示老母亲在一旁帮腔。大哥的儿子反对,认为其爷爷没有立下遗嘱,其父亲也没有不履行赡养责任,法律不是劫富济贫,应按法定继承均分。

  “口头遗嘱”到底有没有效?经济条件较好的继承人,就该少分遗产吗?

  答:口头遗嘱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六种法定遗嘱形式之一,但法律对其设置了“高门槛”:首先,其必须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如立遗嘱人生命垂危;其次,订立口头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本案中,如果只是“父亲说过”,没有见证人,也不符合危急情况,则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规定的“应当不分或少分”情形,指的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而非经济条件好的继承人。只要履行了赡养义务,就不应因经济状况被少分遗产。

  据上海法治报、北京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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