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赶公交摔倒
公交公司
要担责吗?
本报讯(记者 陈毅人 通讯员 杜艳玲 竺麟泽)近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老人在公交站台摔倒案。
2024年12月,年过八旬的杨某在某港湾式公交站台候车时,看到公交车进站便快步赶车,却从站台走到路面时因未站稳而摔倒受伤。经检查,杨某右股骨颈骨折,需手术治疗。杨某认为,其摔倒是因为公交车停靠位置不规范导致,且摔倒后驾驶员处置不当,遂起诉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
公交公司辩称,公交车司机停车符合规范,且杨某未上车,没有与公交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不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则辩称,杨某摔倒系自身原因所致,造成损害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健康权纠纷,根据民法典有关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案涉公交车停靠位置虽然稍靠前,但仍在公交站台范围内,尚属合理,杨某摔倒受伤系其自身未站稳导致,公交车司机不存在过错,杨某基于健康权纠纷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