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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

  记者2月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该征管公告进一步调整优化了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自今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并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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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
2026-02-03 浙江老年报2026-02-0300015 2 2026年02月0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