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解除
亲属间的居住权益
该如何界定?
儿媳离婚后获得房产,前公公却要求享有“永久居住权”。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因感情破裂,傅某与丈夫于2019年8月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傅某单独所有。两日后,傅某与其前夫的父亲廖某签订《居住协议书》,同意让廖某在该房屋居住。后因廖某在房屋内摆放多张麻将桌而发生纠纷,二人多次协商无果后,傅某于2024年6月将廖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搬离并返还房屋。随后廖某提出反诉,要求法院为其设立永久居住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傅某与廖某某签订的《居住协议书》表明,傅某是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提供给廖某某居住。《协议》中并未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设立的形式要件和立法精神,故廖某某应当享有居住权。
目前,我国法律并无永久居住权规定,结合傅某与廖某儿子已离婚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为其设立5年居住权。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定廖某某对傅某所属房屋享有5年居住权。
据《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