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留下千万元房产
廿三年无来往的
继子获“天降遗产”
上海老人丁先生过世后,留下了一套黄浦江边价值千万元的住宅。而在办理过户时,家人才发现老人还有一位23年未联系的继子……
日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再审判决书,将原审判决中继子分割遗产房屋35%的份额调整为10%。
变更房产时
才得知继父有个继子
老丁生前没有自己的亲生儿女。2003年,他按揭买下黄浦江边的一套房子,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2004年,他跟丧偶的伍女士领证结婚。伍女士婚后,带着女儿臧小姐一起住在老丁买的这套房子里。老丁生前曾有意将该房屋过户给臧小姐,有录音为证。
2019年9月,老丁病逝。2020年夏天,臧小姐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变更住房产权时,被告知,老丁还有一个继子吉先生。臧小姐要把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需吉先生亲自到场。
对于这个继子,伍女士说,她隐约知道,那是很久以前的事,而且她也不认为吉先生与老丁还存在继父继子关系。后来,法院下达的判决书上,对这个继子吉先生的来历是这么记载的:
1988年,老丁与案外人吉女士登记结婚,吉女士携其与前夫所生之子吉先生(曾更名为丁先生)与老丁共同生活。1996年,吉女士与老丁经法院调解离婚,吉先生随母亲吉女士生活。此后,老丁与被告吉先生未曾往来。
臧小姐通过丁先生生前的通讯录,找到了前妻吉女士的电话,对方表示,自己跟老丁没联系,老丁的房子也跟他们没有关系。但其儿子吉先生却说,不会帮忙过户房产。
吉先生不愿帮忙,臧小姐最终决定起诉到法院,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完成产权变更。然而,判决结果却让她感到意外。
重审改判 继子只获得10%份额
2021年6月,臧小姐和母亲伍女士诉吉先生的遗产纠纷在法院立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5%产权归伍女士所有;该房屋95%产权为老丁的遗产,伍女士继承60%,吉先生继承35%。
吉先生是否有权继承老丁的遗产?法院认为,老丁对吉先生形成抚养关系,成立拟制血亲,该拟制血亲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在吉先生成年后,亦不当然受吉女士与老丁婚姻变动的影响。吉先生有权以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老丁的遗产。
关于臧小姐的继承人资格,法院认为,伍女士与老丁结婚时,臧小姐已经成年,无需老丁抚养。因此,老丁和臧小姐之间并未成立拟制血亲关系。
臧小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臧小姐重新委托律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法院表示,继承法规定,继父母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互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故吉先生与老丁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吉先生对老丁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继承法也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吉先生自认知晓老丁患病但从未探望、照顾,故吉先生对老丁未尽必要的赡养义务。故再审法院结合案件情况调整为吉先生继承系争房屋10%产权份额,伍女士继承系争房屋85%产权份额。
“拟制血亲”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
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呢?这里有一个关键词——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从而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何才能成立拟制血亲关系?答案是,只有受其抚养教育才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不包括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法院认为,吉先生的母亲吉女士与老丁结婚后,吉先生与老丁长期共同生活,老丁对吉先生形成抚养关系,成立拟制血亲,该拟制血亲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在吉先生成年后,亦不当然受吉女士与老丁婚姻变动的影响。
据《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