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45万元借款不成闹上法庭
没有借条只有汇款凭证 被法院驳回
讨要45万元借款不成闹上法庭
没有借条只有汇款凭证 被法院驳回
本报讯(记者 余晓叶 通讯员 西法)67岁的老蒋是杭州人,最近他因亲戚向其借款炒股,本金亏损无法还钱,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本以为凭借银行汇款记录,可以轻松要到钱的他,得到的结果却是:驳回诉讼请求。
事情的经过,要从2010年4月说起。
据老蒋叙述,一次他和姐姐、姐夫受邀到哥哥家吃饭。吃饭期间,姐夫吴某多次向自己提出借款要求,并承诺以不低于年利率20%的标准支付利息。碍于亲戚情面,同时考虑姐夫家有较好的还款能力,经过多次协商后,老蒋同意出借。
2010年10月10日,老蒋通过自己儿子的银行账户转账45万元至吴某处。此后,老蒋一共收到5万多利息。但是2011年1月后,他没有收到任何款项。
后来老蒋被告知,原来借给姐夫吴某的钱,被吴某拿去给女婿做股票投资,由于投资不善,导致45万元本金全部亏损。
得知真相后的老蒋很生气,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他将姐夫老吴告上法庭。庭上,他提出已经支付的5万元利息可以在本金中扣除,此外老吴应再还他40万元。
而老吴的代理律师反驳说,事情并不完全是老蒋说的那样,钱确实在股市里亏掉了,但这钱不是老吴向老蒋借的,而是老蒋主动拿出来,委托老吴女婿炒股用的。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所以当时也没有写借条。
老蒋说,当时借钱的时候没有仔细问原因,借完以后才知道对方拿去炒股。至于证据,他手头只有一张银行汇款记录。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吴未提供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仅凭银行汇款记录,无法证明这45万元就是借款,也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由于上述原因,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老蒋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