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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家庭 名下应无小汽车

  “低保”家庭 名下应无小汽车

  本报讯(记者 周瑜)3月1日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同时符合以下6种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3至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社会救助申请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其中,临时救助申请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同时提供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书。


浙江老年报 头版新闻 a0001 “低保”家庭 名下应无小汽车 2015-03-02 浙江老年报2015-03-0200005;3801099 2 2015年03月0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