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孙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法修订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期特邀律师:中铭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凤兰律师
解读:新老年权益保障法实施之前,对于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并没有一致的规定,导致全国各地申请设立标准不统一,养老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新老年法明确规定了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解决养老机构设立标准的模糊和混乱状态。虽然第43条属于原则性规定,但依照政策惯例,一定会陆续出台相关配套细则,并将要求已经设立的或者新设立的不同类别的养老机构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从而督促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完善相应硬件设施和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另外,政府部门也将统一执法,有序执法,进而确保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