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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本期特邀律师: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 许力先

  解读:该条属于新法新增条款,着眼于老年人家庭养老的政策支持的方面。

  从现实上看,家庭是承担养老责任的主要载体。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最多的国家,而且人口结构中,老年人的比重在逐渐加大。需要照顾的老人数量在增加。但是传统“养儿防老”的观念在逐步丧失现实意义。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421家庭结构加剧了家庭的养老负担。随着社会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子女在赡养老人方面,常常无法面面俱到地在经济支持、精神抚慰等方面对老人进行照顾。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更加突出。

  在以往的宣传中,养老责任普遍归结于政府和社会,随着本法的修改,对于家庭养老方面也需要予以重视,二者不可偏废。但出于家庭养老所存在的诸多困难,国家以立法形式对家庭养老予以法律支持和倾斜。期待有进一步操作细则落实家庭养老的政策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浙江老年报 头版新闻 a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4-01-15 3325543 2 2014年01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