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本期特邀律师:
永鼎律师事务所 徐阳
解读:本条是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兜底性条款,主要是弥补“家庭式”老年人保障的不足。由于中国经济机构化调整加剧,城乡发展出现新的变化,以前“养儿防老”的传统“家庭式”老年人保障已经解决不了日益增加的老龄人口,空巢老人、孤老等老年人群里大量出现,他们的晚年生活没有亲人照顾,无依无靠。因此,有必要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建立良好的老年人保障机制,发动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基层群众性组织,建立各种形式的保障措施,全方位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安康。当然,基于老年人身体素质的特殊性,应当特别强调医疗机构的责任性,而且医疗机构的这种责任,应当上升到法律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