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老年报 数字报纸


00014版:说法

离婚,男方父母首付的住房咋分?
双方按比例
分割售房款

  林姓老人问:我儿子林方(化名)通过网上与江苏人张某相识,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我和林方他妈出首付买了一套住房,产权人名字是林方。现在,小两口感情破裂,张某提出离婚,并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住房。请问这套房是属于我儿子的个人财产,还是小夫妻共有财产呢?

  律师点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套诉争房屋,购房款中的首付18.8万元是由男方父母出资的,且登记在男方名下,故这部分款项应视为男方父母对儿子的赠与,属于被告个人所有。剩余部分房款,由原、被告共同按揭偿还,应认定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14 离婚,男方父母首付的住房咋分?
双方按比例
分割售房款
2012-02-22 2318356 2 2012年02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