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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与社会

从“拆”到“搬” 彰显民意

解读“新拆迁条例”十大亮点

  一桩桩惨烈的中国式拆迁悲剧发生,令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立法备受全社会关注。从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人们可以看到,新条例的立法理念与设计思路,充分彰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鲜明特色,并在公益维护与私权捍卫的交叉碰撞之间,力求达到双赢平衡。

  

  亮点一

  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明确这点,不仅意味着长期以来在拆迁活动中频频暴露的“官商合谋”将被封杀,而且宣告,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亮点二

  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补偿主体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这就是说,实施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 

  明确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对现行操作的彻底颠覆。过去,制度设计的,就是政府躲在幕后,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

  

  亮点三 

  政府征收房屋必须要两次公告

  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征求意见稿在征收程序中,突出强调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

  

  亮点四

  发生“公共利益”争执交司法判决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一个新规定。突破只能对补偿、安置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局限。 

  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在征收阶段产生的争议,通常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而起。在这个问题上,过去政府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一手遮天,每每让被征收人感到缺乏一个平等的说理平台。 

  对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公共利益’确实存在模糊地带。从美国的经验看,法院在同一件事情上也会有截然相反的判决。但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必须在法庭上举证证明自己的‘公共利益’主张究竟在什么地方。”

  

  亮点五 

  危旧房改造必须有90%以上人数同意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亮点六

  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货币补偿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亮点七

  尊重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多样选择

  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征收租赁房屋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亮点八

  野蛮暴力强制搬迁者可追刑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仅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九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亮点十

  商业拆迁强调自愿公平政府不介入

  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本报综合


浙江老年报 法与社会 00003 从“拆”到“搬” 彰显民意 2010-02-10 nw.D1000FFN_20100210_10-00003 2 2010年02月1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