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年轻时与丈夫离婚,经法院判决,我们婚生的一女一男两个子女,我与丈夫各抚养一个,抚养教育费各自分担。我养女儿,丈夫养儿子,离婚40年来两家始终没有联系。现在我已70多岁,生活困难,想让儿子分担一点赡养义务,但儿子拒绝了。请问:离婚后不属于自己抚养的孩子对自己有赡养义务吗?
读者:张某
张读者:
婚姻法对这种情况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含一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不会造成父母子女间的抚养教育关系的变化,父母子女间的赡养扶助关系也不会变化。来信所说的男女离婚,离婚后各抚养一个子女,抚养教育费各自分担,应看作对子女共同抚养费的协议负担。抚养了一个子女,分担了一个子女的抚养费,应当视为负担了两个子女的共同抚养费,对另一个子女也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由一方直接抚养长大成人的子女,不但应当履行对和他一起生活的直接抚养他的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也应当履行对没和他一起生活的没直接抚养他的母(父)的赡养扶助义务。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