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立遗嘱,往往是为了将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想留给的人。然而,这种愿望能否实现,还要看遗嘱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近年来,因为订立遗嘱不合法、不规范而起诉到法院的继承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
案例一:遗嘱内容违法,财产分割无效。季某的丈夫王某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主要内容包括:“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所余钱物由两个儿子平分。住房已经买下,户主也是本人,我老伴对此房只有居住权,可在此居住至终老,房子最后由长子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妻子季某的继承份额。老伴去世后,季某越想越不对劲,找儿子协商重新进行财产分割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季某诉至法院,要求把住房判归自己,同时要求将自己与丈夫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法院经过详细审查,认定原告及被继承人生前的住房以及名下的存款、国库券、家具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有,而且双方未就财产问题进行事先约定,因此应属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住房产权的一半归季某所有,另一半归长子所得;2、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的一半归季某,另一半扣除长子垫付的丧葬费后由两个儿子平分;3、家中家用电器等物品一半归季某,另一半由两个儿子平分。
点评:本案中遗嘱的内容显然侵犯了季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因而这部分内容是无效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用判决的形式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一半给原告。这一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案例二: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王老汉有两个儿子,均已结婚成家另过。王老汉一生辛苦工作积攒了7万元钱。为避免纠纷,他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自己百年之后除7万元存款中3万元由次子继承外,其余4万元余款及物品全部由大儿子继承。公证遗嘱订立不久,王老汉突患中风并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刚开始大儿子夫妇还能精心照顾,可时间一长就逐渐厌烦起来。此时,二儿子便主动将父亲接到自己家里照料日常起居。王老汉觉得起初订立的遗嘱不妥当,于是重新亲笔自书了一份遗嘱,写明死后其存款中的5万元归二儿子所有,其他2万元存款及物品归大儿子继承。今年初,王老汉病逝。在清理遗产过程中,两个儿子为分割遗产争执不下。最后,法院判决按公证遗嘱内容对王老汉的遗产进行分割。
点评:《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王老汉后立的自书遗嘱,并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案例三:危急情况解除,所立口头遗嘱无效。丧偶的齐老汉有两儿两女。2007年8月,老齐突发心肌梗塞住进医院,由两个女儿轮流护理。因当时生命垂危,老齐便将两个女儿叫到床边,口头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分给两个女儿。立遗嘱时有3名医护人员在场见证。一个月后,老齐经治疗转危为安,并于同年10月份痊愈出院。不幸的是,齐老汉于今年2月初突遇车祸事故死亡。在分割遗产时,两个女儿主张应当按照老人的口头遗嘱办理,两个儿子则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齐老汉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点评: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老齐的4个子女共同继承遗产。至于每个子女的继承份额,则应视其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少而有所不同。
卜祥军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