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2月22日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二审社会保险法草案。其中对现行的养老保障政策有诸多调整,此举将有利于建立更为完善的养老保障机制。
建立基本养老金
正常调整机制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草案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助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行全国统筹。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
个人账户养老金记账利率
参考同期物价指数
草案明确,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账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跨地区就业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随本人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企业也希望对转移接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为此,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