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平时我和老伴跟大儿子一家共同生活,后来大儿子买了新房迁出另过,我们在老屋独居。因年老体弱,我们向两个儿子提出了给付赡养费的要求。大儿子表示同意,可二儿子认为我们夫妇能劳动时和老大一起生活,挣的钱都用在了老大家,应由老大养活,他不应负担。调解不成,我想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请问:除了要求老二支付赡养费,我还能请求他支付我的生气精神损失费吗? 读者:王某
王读者:
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这一义务的履行是法定的、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你要求老二给付赡养费法律应予支持。
作子女的不应惹父母生气,但依因“生气”引起精神损害要求赔偿,恐怕也难得到支持。因为侵权致人损害往往要产生两种后果:“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前者指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后者指不具有财产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即精神损害。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以采取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办法。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式解决。所以因“生气”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