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友晓霞是张某与李某的女儿,张某与李某早年离婚,将房子过户到晓霞名下,当初约定晓霞随父亲张某生活并共同住在这套房子里。几年后,晓霞又去了母亲家,与母亲李某共同生活,期间张某和自己的父母亲一直住在已过户给女儿的房子里。2007年晓霞考上了大学,向张某讨要上大学的学费不果,要求张某腾出房屋,以便她出卖当作上大学的费用。张称他下岗多年靠失业保险生活,且父母年老多病需要赡养,无力购房,他们如从房中迁出,将无房可居便予以拒绝。晓霞欲向法院起诉,赶其父亲、爷爷、奶奶搬家,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读者:王某
王读者:
张、李离婚时将房子赠与了女儿晓霞,且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这一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有效,房屋的所有权归晓霞所有也不应当有疑义。但赠与后房子没有倒出,没有实际交付,一直由张和张的父母居住。考虑晓霞和张是父女关系,张的父母是晓霞的爷爷、奶奶。晓霞对张有赡养义务,尽管这种履行义务的情形尚未出现。另外考虑张赠房时晓霞随其共同生活,张并没有真正放弃对房屋居住权的意思,现张生活困难无力购房,如从房中迁出,张和张的父母晓霞的爷爷奶奶将无房可居等实际情况,考虑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立法意图,应当保护晓霞的父亲、爷爷、奶奶对房屋的居住权,晓霞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晓霞上学的费用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