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老窝、有个老伴、有点老本、有几个老友”,这普遍被人们称作晚年生活的四大“法宝”。这当中,惟有“老窝”是老年人辛苦一生的财产,最有可能陪伴他们到生命的最后。但在现实中,老年人的住房却常常被他人侵占——
防范守则一:
细思量,资助儿女购房莫要“釜底抽薪”
案例:小吴婚后想买房,光靠自己的能力不够,他求助于父母亲。爱子心切的老吴夫妇不加思索就卖了老房子,又拿出全部积蓄帮儿子买下了新房,并和儿子一家一同迁入新居居住。不久,小吴夫妇却突然闹起了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小吴把房子的产权全部“转让”给了妻子小芳。小吴还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明确房屋产权,判令老人30天内迁出该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可以视为赠与行为,但从被告提供的原告给其出具的借条及部分装潢付款凭证等证据,并结合争议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分析,单纯赠与并不是老吴夫妇的真实意思,该房屋应认定为原告和被告夫妇共有。法院最后依法判决该房屋原告小吴拥有60%的产权份额,被告老吴夫妇拥有40%的产权份额。
法律提示:年轻人购房遇到困难,父母常常尽其所能施以援手,虽是亲情使然,但一定要仔细考虑,量力而行,留有退路,千万不能为此赔上自己的老窝和老本。即使出资也要“先小人后君子”,让子女出具借条,并保留好各种付款凭据,以便在法律上留有证据。
防范守则二:
勿轻信,谨防共住人“鸠占雀巢”
案例: 家住六楼的周老太不慎摔倒导致骨折,行动不便。考虑到老人的实际情况,同住一房的孙子和老人商量后决定,将六楼的房屋出售,另行购买一套一楼住房以方便老人起居。办完手续后,周老太惊讶地发现新房子的产权证上只有孙子一人的名字!一气之下,伤心的周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她对新房享有共有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将六楼房屋出售,并另行购买了一楼房屋,此为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在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放弃新购置房屋产权的情况下,应认定该房为共有,故周老太要求确认房屋共有的主张成立。据此,法院判决该房屋属原被告共有。
法律提示:建议老年人在办理与房屋产权相关的事项时,不要过于轻信而将自己的身份证、印章等全部交与他人。另外,在签订书面协议时,一定要看清约定的内容,不要随便按手印或者签名,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防范守则三:
严把关,莫轻易变动产权
案例:几年前,张老先生以老公房的拆迁款50万元购买了一套80平米的房屋。近年来,随着年事渐高,老人希望大女儿一家搬来陪他安度晚年,但大女儿表示他们照顾陪伴老人的条件是必须先将该套房产的产权证变更到他们名下。为方便生活起居,老人未加思索便将房产证过户到大女儿的名下。谁料想,大女儿在拿到产权证后却立马翻脸,不仅不搬过来陪老人居住,反而以房主身份欲将老人赶出家门,老人此刻追悔莫及。
法律提示:老年人在对诸如房屋等重要财产进行处分时,即使对方是自己的子女,也应做好必要的书面约定,最好请相关专业人士把关,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孙希信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