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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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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以房养老”要谨慎
  家住上海市的郑老先生今年83岁,由于年事已高,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因此请了一个钟点工照顾日常生活。3年前,老人决定将自己居住的房子出售,用所得的房款支付房租,以此改善生活,颐养天年。经过协商,老人最终决定将房子卖给钟点工的丈夫周先生。

  2005年5月16日,郑老先生和周先生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产转让价款为23万元。事实上,这个房价在当时低于市场价格。合同签订后,周先生应于2005年5月16日支付房价款2万元作为定金,同年11月20日前支付5万元,在郑老先生搬出之后3日内付4.5万元,即达房款总额的50%;后50%分四次付,每半年一次,即2.8万余元。双方还约定,郑老先生在2007年4月30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周先生验收交接。

  在合同签订的当天,双方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权利人记载于周先生的名下。

  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还达成默契,即老人在房屋出售之后仍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只不过每月支付租金给周先生,允许“出售方卖房而不迁出、购买方买房而不入住”。双方还就此在违约条款中作了约定——“按每月1500元(房租),从房款中扣”。对此,在合同中,双方在附随条件中加以说明。

  但郑老先生没想到的是,今年2月28日,他收到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的一张传票,周先生将他推上被告席,要求即刻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法庭上,郑老先生再三申明自己是孤老,房屋是自己唯一的住房,失去房子等于失去唯一的物质保障。周先生只支付了2万元定金就过户,是以支付少部分钱来占用房屋,此后的付款方式也是分4次支付。因此,原告只支付7万元就可以占用房屋,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郑老先生所谓的卖房并不是真实意愿,只是想通过这个方式有一点钱可以改善生活。现在周先生出尔反尔,郑老先生态度坚决,不肯搬离该房屋,并要求撤销该份合同。

  法院认为,这一买卖合同既针对常规的买卖事项作出约定,又通过买卖中违约条款关于“按每月1500元(房租),从房款中扣”的约定解决了被告的居住问题,其实质是买卖双方已经充分考虑到作为出售方的郑老先生已年迈又急需在有生之年改善自己生活的现实状况,因此原、被告双方合意有条件地允许出售方卖房而不迁出、购买方买房而不入住的养老情形的存在,使现被告的居住使用成为一种双方合意且情况特殊的使用关系,即被告支付相关使用费的方式是从房款中扣。据此,原告关于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并交纳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摘自《新民晚报》袁玮 文)

  说法: 本案是一起由房屋买卖引发的房屋迁让纠纷,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也就是说买受房屋的人要履行附随条件中约定的义务,即等到老人不能再使用这套房屋的时候,合同才算履行完毕,这套房子才能交付到买受人的手里。法官表示,即便这起房屋买卖中没有附随条件,买受人也应该知道老人只有唯一一套房屋,法院不可能对老人采取强制性措施,让老人迁出该套房屋。

  相关人士表示,这种“以房养老”方式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市场需求,有关部门应该采取社会管理的模式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保障。比如在质押或典押上提供法律保障,避免出现类似纠纷,避免老人权益遭受侵害,财产遭受损失。当然,需要购买这类房屋的市民也要慎重,在签订此类合同前要有思想准备,因为该合同有附随条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一旦违反合同,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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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以房养老”要谨慎 2008-10-17 48256F6C00202568482574E3001C8BD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