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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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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寻人养老有风险
  “我一个人很孤单,希望有家庭能容纳我,等我‘走’了后,送房产作为回报!”家住成都市的退休教师周女士称,72岁的她于2003年离婚,虽有一双女儿但关系冷淡,在一起团聚的时间很少。孤单的她很想感受久违的家庭温暖,希望有家庭能接纳她安度晚年,养老送终之后,她可赠予一套49平方米的房子。在周女士所居住的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上标明:面积为49.55平方米,1978年修建,房屋所有权为周女士。

  对于母亲赠房养老,女儿如何看呢?周女士的大女儿尹某表示,“如果谁愿意给她养老送终,那套房子可以赠送给对方,我们决不会干涉。”

  对此,律师表示,《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的抚养协议。养老赠房是完全可行的。但王律师提醒,“养老赠房”存在风险,即在被抚养人离世后,抚养人与其法定继承人之间往往会产生继承权纠纷。所以,抚养人一定要在律师的指导下,签定周密的《遗赠抚养协议》并作公证。         据《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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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寻人养老有风险 2008-10-17 浙江老年报000032008-10-170001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