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今年初,鄂西北枣阳市59岁的郜某在家收看电视,村民程某前来问郜某邻居邹某的住处,郜某告知住在楼下。程某找到邹某后,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吵骂。听见两个人越吵越凶,为防争吵升级,郜某便下楼劝架,不料,邹某和丈夫胡某并不领情,反而骂郜某多管闲事,并以郜某的儿子结婚两年多尚未生育为话题骂郜某的儿子不是男人等等,郜某顿时气晕在地,邹某夫妇一看慌了神,赶紧给医院打电话,后经医生抢救无效,郜某于当日死亡。事发后,因当事人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未能协商一致,死者的家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邹某夫妇及程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计22.1万元。近日,枣阳法院经调解无效后作出判决意见。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郜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属自己身体内部存在某种重大疾病隐患所致,被告的吵架行为诱发了这一结果的发生,被告邹某夫妇在对待处理债务及邻里纠纷过程中未尽谨慎、理智、谦让、团结友善的态度,却有意揭露别人的短处和隐私,对郜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被告程某虽未与郜某吵架,对郜某之死没有过错,但郜某是在劝阻化解其与邹某的矛盾冲突之中死亡的,其作为受益方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由邹某夫妇共同支付原告的死亡赔偿金等20.7万余元的10%,即2.07万元。程某支付原告经济补偿费5000元。
(说法)现实生活中,“骂人”很常见,但“骂死人”则属于特殊情况。至于骂人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那要看说话的内容、性质和对象。一般情况下,“骂死人”可分两种情况,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结合本案来看,邹某夫妇的行为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形,其主观上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郜某倒地后,其停止辱骂,并主动施救、联系医院的行为中得以印证。因此,本案中的邹某夫妇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过去人们常说的“气死人不偿命”,在现今的法制社会早已经行不通。恶语伤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受害人的心胸狭窄,行为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