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一位老工程师周先生向当地法律事务所的王律师反映他退休后“再就业”遇到的一些困惑难解的事情。周先生凭借技术专长,退休后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单位负责人答应每月给他3000元。然而工作不到一年,周先生认为自己的劳动付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就“辞职”不干了。周先生说,他负责的工作和退休前没有差别,刚开始两个月顺利拿到了报酬,之后,单位多次借口资金周转紧张而拖欠他的报酬,甚至“短斤缺两”,双休日加班也没有补贴,为此周先生和单位闹起了不愉快。现在他很想知道,他的损失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讨回来?
据了解,像周先生这样的“退休打工族”纠纷,数量正在不断上升,正成为一种新生的工作纠纷。近两年,职工退休后在原单位或者其它地方“再就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旦发生纠纷,有人便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获得应有的保护。该市惠山区法院民庭一名法官分析指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劳动合同法》针对的劳动者,不包括退休后工作的人员,这些当事人和单位之间不属于通常所指的劳动关系。那么,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产生了劳动争议纠纷,适用哪些法律法规裁决调解呢?退休人员又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惠山区一位多年从事法律工作的张先生给退休人员提了个建议:开始工作前,不妨与单位签下雇佣或者劳务合同,明确每月劳务报酬,并把加班费、休息日等内容约定清楚。这样若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就可以按照《合同法》来争取权利了,有关部门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凭据断案说理了。
据《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