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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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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遗产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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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儿子遗产不够抵债
老人依然可以继承

  刘先生今年74岁,一直随同儿子一家生活。去年,儿子做生意亏了,欠下了不少债务。几个月前,儿子又遭遇车祸去世。

  儿子留下了一些遗产,儿媳考虑到公公今后的生活,主动放弃了遗产的继承权,所有的遗产都给了刘先生。但是,这些遗产还不够偿还所欠下的债务。债主们在他儿子去世以后,纷纷上门,硬是要把他儿子的全部遗产拿去抵偿债务。

  刘先生在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债主诉至法院。债主们对此不以为然,认为以遗产抵偿债务是合法的,况且遗产没有超过实际欠下的债务。谁知法院的判决却让这些债主傻了眼,因为法院判决老人可继承儿子的大部分遗产。

  父母和配偶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刘先生和儿媳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务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刘先生继承了儿子的遗产,就应当按照以上法律规定,以其所继承的遗产偿还儿子欠下的债务。可是,人民法院却为什么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呢?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刘先生年老体弱,不仅没有劳动能力,而且没有生活来源,如把遗产全部用于还债,今后的生活便没了着落。为了解决好类似这部分人的生产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出了特殊规定,指出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因此,刘先生儿子的遗产虽然不够清偿债务,但仍要为他保留适当遗产,以解决好刘先生今后的生活所需,其余的再依照以上法律规定清偿债务。            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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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儿子遗产不够抵债
老人依然可以继承
2008-9-19 48256F6C00202568482574C00018044B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