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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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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同居期间互借款 分手之后需偿还
  家住宁波市郊的任老汉,一年前经人介绍与丧偶中年妇女吴女士相识,不久,任老汉搬到吴女士家,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同居期间,任老汉经常以购买收藏古玩为由,向吴女士借钱,少则数百元,多则上千元。起初,吴女士并不在意,认为自己既然与任老汉共度晚年,对钱物不必分得那么清楚。但是因为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吴女士不得不留个心眼,在每次任老汉向她借钱时,她都要求任老汉打下欠条。最终两人由于性格不合分道扬镳。正当任老汉欲一走了之时,吴女士拿出任老汉所写四千多元欠据,要求偿还。任老汉认为,这些欠款是双方同居期间发生,主要用于共同开销,不存在偿还问题。因任老汉拒绝归还借款,吴女士将任老汉诉至法院,要求偿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老汉在与吴女士同居期间,写下借款欠据,说明他对所欠钱款的事实认可,而任老汉与吴女士并非合法夫妻,任老汉辩称所借钱款用于共同开销,但无证据证明,于是判决任老汉全额返还吴女士欠款。        朱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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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同居期间互借款 分手之后需偿还 2008-8-29 48256F6C00202568482574B20010D55D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