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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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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出借钱款
要谨慎

  老年人借钱给人,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容易成为借贷纠纷的受害人,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老年人在出借钱款时应具有一定的防患意识。

  一忌碍于情面

  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或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少老年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及担保人;或者轻信对方不会赖账而不要借条。即使收到借条,有的无出借人的姓名、借款人无签章等,一旦形成诉讼,就可能因提供不出明确的证据而致败诉。有的老人明知对方无还贷能力,但不好意思回绝。这样,即使法院胜诉,也可能因债务人无力还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忌不懂法律

  有的老年人一是缺乏时效的概念,面对“千年赖万年不还”的债务人,只知上门催讨,而过了诉讼时效;二是缺乏公证意识。一般来说,经公证过的合同效力高于未经公证的合同,而且公证书本身就是个有力的证据。因此,对借贷数额较大的借贷合同,与第三人签定的借款担保合同(包括财产抵押担保合同)等,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有些老人就是因缺乏公证意识,以致所签合同意思不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

  三忌贪图高利

  有的老人为贪高利,做出违法行为,如私自约定高利息;将利息直接作为本金定入借据,从贷款中先行扣利息;以旬或周为周期计算复利;明知对方借贷用于走私、行贿、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贷款。这些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在诉讼中法院查明出借人有上述行为的,将认定为非法借贷,对债权人可采取收缴部分甚至全部本金及利息;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单位向个人借贷的情况也有所增加。有的老人轻信利息的许诺而借贷,结果却事与愿违。

  张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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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出借钱款
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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