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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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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房主将转卖给我的房屋又拿去抵押该怎么办?
  安律师:

  2006年7月,王某将其一套房屋以1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在转让协议中我们约定:款付清后,王某将房产证交给我,并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我负担。2006年12月,我如数付清房款。此后我多次找到王某,要其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但其总是借口推脱。2007年5月16日我得知王某已于2006年10月将该套房屋的房产证拿去抵押贷款,为此我再次找到王某,王某这才承认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并向我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在2007年10月底之前一定将房产证交给我。但至今王某仍未将房产证交给我。请问:转让人私自将已转卖的房屋拿去抵押贷款,我该怎么办?

  读者:狄 某

  狄读者:

  王某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是错误的,他的这种行为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理,合同法有专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0条、第112条分别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就本案来说,你在付清房款后一直要求王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不存在债权人(你)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问题;只要王某还清银行贷款,银行定会将房产证拿回给王某,房屋仍然能够办理过户,也不存在合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问题,此外还不存在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问题。因此,一方面,你可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该义务即为将房产证交出协助你办理过户手续;另一方面,你还可在起诉中一并要求王某向你赔偿因迟延过户给你造成的过户费用增加等直接损失、实际损失。        

  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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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房主将转卖给我的房屋又拿去抵押该怎么办? 2008-8-22 48256F6C00202568482574A90023BC6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