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友老张前年出国探亲,出国前听说要进行房地产重新登记,就把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都留给了堂弟,委托他办理。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张的堂弟竟将张交由他管理的张祖上留下的房屋,用张的证件,转移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回国后张发现了此事,找堂弟,堂弟躲了起来;找房产登记机关要求变更,登记机关先以登记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为由对张的申请不予理睬,后又以登记权利人不同意变更为由予以拒绝。经人指点张申请异议登记,请问:老张应以谁为被告起诉,是以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还是以其堂弟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读者:刘某
刘读者:
申请异议登记后提起的诉讼,以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为宜。因为争议的最终目的是解决、确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不可否认不动产、房地产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其程序违法、实体违法或不作为,对其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登记行为不是确权行为,只能是对权利的一种认可或公式行为。不动产、房地产的权属最终归于谁,这还要通过民事诉讼,根据人民法院依据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出的不动产、房屋产权归属的判决来确定,最终的结果是以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判决结论得出的。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