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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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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约定赠与的房屋未过户可撤销赠与
  离婚时,双方约定共有房屋归儿子所有。离婚后,男方和儿子以此为由欲将尚无居所的女方赶走。法院判决: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未经过户,母亲有权撤销约定。

  【案例】

  张某和赵某结婚后生育一子。此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关系日益恶化,最后双方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屋归儿子赵宇(化名)所有,张某在三个月内没有找到房屋前可暂住。赵宇对父母离婚及对房屋的处理均无异议,但此后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08年3月,赵某父子以房屋属于赵宇、张某暂住期已经超过三个月为由,强行要张某搬走。张某气愤不过,诉请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自己享有的房屋归赵宇所有的约定。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赵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屋归赵宇所有,属赠与行为,赵宇已经接受并实际居住,表明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合同成立并不等于赠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前,张某仍有权撤销自己的赠与行为。据此,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生效的合同,必须是成立的合同,但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也分别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属于不动产,当然必须从其规定。即本案所涉赠与合同,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方能生效,由于实际上并未办理,合同自然还没有生效,张某仍有所有权。

  再次,张某享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虽然张某、赵某对赵宇的赠与合同成立,但房屋并未登记转移,且不具有经公证证明、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等性质,故张某可以通过行使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要回属于自己那部分房屋。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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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约定赠与的房屋未过户可撤销赠与 2008-7-25 48256F6C002025684825748C001F024F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