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邻居张老太太的老伴柳老头已去世,去年经人介绍,张老太与老李成婚。婚后即住在老李头处。张老太太改嫁后,她的儿子将张老太与她去世老伴的房子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张老太得知此事后,向儿子要房子,但儿子不还房,也不同意给钱。请问:老头死了,老太太改嫁了,她还有资格回来要房吗,儿子不给她该咋办?
读者:齐某
齐读者:
按《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张老太与柳老头生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应属于张老太夫妻共同财产。现柳老头“走了”,共同财产中属于柳老头的部分,依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属于柳老头的遗产。按《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夫妻、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子女、父母为同一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张老太和她与柳老头的子女,对柳老头的遗产都有继承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张老太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在遗产分割时应得到照顾。柳老头死后,对张老太与柳老头的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作如下处理: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张老太所有,其余的按规定继承。柳老头死后,没有对张老太与柳老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没有对柳老头的遗产进行处理,共同财产中属于张老太的部分仍应属于张老太个人所有,属于柳老头的遗产部分应为张老太和其子女的共同财产,其财产的性质不会因张老太的再嫁而改变。张老太儿子的做法已构成了对张老太权利的侵犯。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张老太可以向有关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对登记不当造成的损失可以向她儿子请求赔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物权法、民法通则、宪法都明确规定个人的房屋等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对老人的财产尤其要予以特殊的保护。至于赡养问题,这是作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不管张老太是否继承柳老头的遗产,是否再嫁,他的子女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在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都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张老太的儿子如不对张老太尽赡养义务,张老太可以向法院起诉。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