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友刘某十岁时母亲去世,父亲与张某再婚,刘和父亲、继母共同生活至18岁,当兵离家至今。刘离家后不久,父亲和继母离婚,听说继母再嫁他乡,刘与继母从此再无联系。近日,与刘某十多年不来往的继母找上门,说她现在孤身一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要刘赡养,请问,刘某有没有这个义务? 读者 吴某
吴读者: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这当中的“子女”,应包括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姻亲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因婚姻关系的人为解除而消灭。但血亲关系、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这种等同于婚生子女关系的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因人为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虽然刘生父与刘继母在刘成人后离婚了,因有抚养关系存在,刘继母与刘有等同于生父母子女的关系,刘在继母年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对她有法律上的赡养辅助义务。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