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同事林某接受了父亲赠与的一间南房,并办理了公证,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也没有入住。时隔2年,林某的母亲去世后,其父又把包括这间房在内的几间房全部赠与了外孙女。此事经过了公证,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5年11月,林某的父亲去世。林某料理完父亲的后事后,一日却发现外孙女一家入住了南房。林某当即要求外孙女退出南房。谁知,小孙女却申明南房是自己的房子,是外公赠与的,不同意退出入住的南房。林某一生气,把后受赠者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此房屋。
在法庭上,林某出示了公证凭证,并强调这间房从自己父亲赠与时起已经属于他,别人无权再得到它。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请问,法院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对吗?
读者 何由
何由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同时也是实践合同,即必须实际给付赠与物,赠与才生效。本案中,林某的父亲一房两许,而外孙女对赠与合同也进行了公证,这两个赠与合同都符合赠与合同的要素,所以,两个合同在形式上都成立。
另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行为为要件。不动产的给付是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必须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赠与合同不生效。对于林某来说,其接受赠与后办理了公证,但没有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这一房屋,因此,赠与合同没有实际生效。由于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所以该房仍属于林某父亲的财产,林某父亲把属于自己的财产赠与别人并无不妥。林某父亲的外孙女在接受赠与后,及时办理了公证手续和房产的过户手续,并入住和使用,所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确凿无误,合理合法。因此,法院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是对的。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