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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7版: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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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日本的失物招领制度
  在日本,失物招领中心遍及各地,这样的机构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

  失物招领制度源于公元718年日本一项法案。那时,捡到丢失的物品、动物甚至仆人都必须在5天之内交给政府官员。失主可以在此后一年内认领,一年后其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当然以后失主仍可索还。

  18世纪,拾金不昧者拥有更多的权利,可以要求获得相当于丢失物品部分价值的酬金。但同时,如果捡到东西不上交将会受到处罚。

  1733年,两名官员因为私自将捡到的一捆布匹占为己有,而被当众游行并判处死刑。

  19世纪,新的法律应运而生,并于1958年再次得到修改。

  现在,按照法律规定,捡到东西的人必须在7天之内将失物上交,否则将失去获得奖金和拥有该物的权利。如果是捡到现金,在找到失主之后,拾到者将可以得到5%至20%的酬金。

  一位美国大学教授曾在东京和纽约街头分别将手机和钱包故意丢弃,结果发现东京的失物返还率高于纽约。这位教授说,这并不代表日本人更“诚实”,而是因为奖罚分明的制度。

  摘自《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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