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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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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交通事故 莫随意“私了”
陆明华
  最近,退休工人钟老伯骑自行车在汽车站附近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因当时感觉身体没有什么大问题,便与摩托车驾驶人协商“私了”。摩托车驾驶人赔给钟老伯500元钱,双方没有报警就自行散去。第二天,钟老伯觉得腿部剧痛,于是到医院检查,发现是肱骨颈骨折,医生说要做一个大手术,如果不及时治疗有可能会致残,整个手术约需要花费1万元左右。在找不到肇事摩托车驾驶者的情况下,钟老伯只好报警。交警四下查找,但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找不到肇事者。钟老伯只好自认倒霉,在家人的陪伴下到医院先住院治疗。

  据了解,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种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在民间俗称“私了”。

  交警提醒,在下列情况下不宜做“私了”处理,应立即向当地交警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造成人员轻微伤,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较大的;财产损失轻微,但是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如不能马上判断损失程度,应留下双方的身份证、驾驶证、车辆号码、通讯方式、住址、单位等,并当场证实其真实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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