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的邻居老钟是某集团公司的高级工程师,2001年10月退休后,被省城一家公司聘为总工程师。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但对医疗、保险等问题没有约定。2006年2月中,省城这家公司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老钟身体的原因,作出辞退老钟的决定。老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给付自己经济补偿金,被驳回后,他起诉至法院,但法院审理后,仍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请问,法院的判决有道理吗?
读者:林辉
林辉读者: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老钟退休后,进入公司工作,属于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应适用上述法律。《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项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辞退老钟,属于双方提前解除聘用协议。这种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即老钟不能依照劳动法得到经济补偿金。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