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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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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人亡债权在 欠钱终要还
朱泽军
  在宁波某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公司工作的年轻男子茅某这些天怎么也没有料到,都说“人死债烂”,借给自己钱的人明明已经去世一年多了,但是法院还是要判决由他偿还死者的借款。

  2004年春天,茅某因为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急需,向原供职单位的门卫、退休职工钟老汉借款人民币2000元,约定半年之内偿还。此后不久,钟老汉因为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茅某认为自己与钟老汉平时交情甚深,经常为钟老汉送些烟酒、衣物等日常生活用品,而且还为老人料理丧事出了许多力,如今老人去世,人情和借款理当一笔勾销,便未再将那笔借款之事放在心上。今年1月初,茅某突然收到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钟老汉妻子和儿子因为那笔2000元借款,将茅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茅某立即偿还借款。在法庭上,茅某感到非常委屈,他承认自己确实向钟老汉借过钱,但是认为自己昔日经常向钟老汉馈赠烟酒等礼物,累计价值远远不止2000元钱,如今钟老汉死亡,彼此的人情和债务理应随之消失,表示不愿意偿还借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钟老汉虽然已经死亡,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钟老汉之妻及其子女有权继承钟老汉生前遗产,而公民的遗产包括其生前合法债权。茅某提出馈赠过钟老汉一定数额的烟酒、衣物,因为没有证据表明钟老汉生前就此而放弃对茅某的债权,因而对茅某的辩称意见依法不予支持。法院经对本案调解无效,作出判决:茅某在规定期限内向钟老汉妻儿偿还这笔2000元的债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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