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2003年9月,老友黄某向我借款6万元,并让其好友林某担保一年内还清,林某作为保证人在黄出具的欠条上签了名。今年1月,黄某找到我说暂时没有能力还款,要求将债务转让给张某,张某也同意替黄某还债。在没有告知保证人林某的情况下,我同意将债务转让给张某。借款到期后,我却再也找不到黄某和张某,无奈,我只得向原保证人林某主张债权。林某得知债务已发生转移后,便称不再承担责任。请问:我能否向林某主张债权?
广西读者:林明虎
林明虎读者:
我国《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期间,你和黄某未经保证人林某的书面同意,将债务转让给张某,你们之间转让债务的行为对保证人林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你不能再向原保证人林某主张债权。 陆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