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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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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非法行医 害人害己
程 筠
    就凭曾在老家村卫生院干过活的经历,50岁的河南省息县临河乡新集村人高志英就敢在杭州的祥符镇孔家埭村开诊所,结果因她的不自量力害得别人家破人亡。

    2005年4月3日凌晨3时许,在杭打工的付某急匆匆地敲开了高志英诊所的门,请求高前往他住的地方为他的老婆接生。尽管对自己的医术没什么把握,可为了300元的诊金,高志英还是去了。到了付某的住处,高志英给产妇注射了缩宫素,在凌晨5时许,产妇生下一女婴后,出现腹痛和出血症状,高志英仍为她注射缩宫素,可产妇出血不止,凭着自己那一点点有限的医学知识,高志英手忙脚乱地处理着,仍无法给产妇止住血,到早上7时半,高志英害怕了,催促心急如焚的付某将产妇送到同德医院进行抢救。可由于担搁的时间太长,医院回天乏力,产妇终因子宫破裂后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付某看着刚出生就没了母亲的女儿懊悔万分,后悔自己为了省钱找了无证庸医,赔上了妻子的性命。

    在法庭上,高志英辩称产妇子宫破裂与自己使用缩宫素无关,而且产妇去医院时还活的,是医院没救活她,死亡与自己无关,她的律师指出产妇的死亡与救治不及时有关,而救治的不及时,产妇的丈夫付某有很大的责任,与她的非法行医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法院认为高志英在无医生执业资格及明知在为产妇接生会有危险而其又无紧急救治条件的情况下,仍为产妇接生,且违规使用缩宫素,在使用过程中对产妇情况也没有做到严密监测,在产妇出现危急症状后,仍继续为其治疗还让他人到诊所取药直至120救护车赶到。虽然产妇的丈夫也存在自身因素及过错,但没有高志英上述的一系列行为,是不会导致产妇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的,因此高志英非法行医与本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害人也存在自己系多产妇、高危产妇的自身因素和明知高志英是非法行医仍要求高志英接生的过错,由此可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2005年12月,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高志英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十五万元。

    律师的话:非法行医者为了利益,枉顾他人性命,其行为与谋财害命的强盗没什么两样。生命何其宝贵,每个人都应加倍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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