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伙养老摔伤后,儿子拒付医疗费
法院:子女赡养义务不因协议免除
近年来,互助结伴养老逐渐走入大众视野。民间签订的互助养老协议能否替代子女赡养责任?老人在结伴生活中遭遇意外,相关损失该由谁承担?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为探索新型互助养老模式厘清了法律边界。
一纸互助协议
开启暮年结伴生活
年过七旬的朱大爷与张嬢嬢,希望以结伴互助的方式安度晚年。2021年2月,在当地村委会见证下,二人自愿签署《老人组合协议》,张嬢嬢的三名儿子到场签字捺印,确认协议效力。
张嬢嬢搬至朱大爷家中共同居住,两位老人互相照料、携手养老。协议对生活开支、医疗费用分担、照料责任等现实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张嬢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1000元及以下由朱大爷承担,超出1000元部分由张嬢嬢的三名儿子共同负担;如若需要长期住院,则由张嬢嬢的儿子负责陪护照料。
2025年7月21日,张嬢嬢在朱大爷家中不慎摔倒,腰部、左髋部多处受伤。此次受伤产生医疗费合计7262元,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3558元,全部由朱大爷先行垫付。
朱大爷向张嬢嬢的三名儿子追偿已垫付的各项开支。三兄弟之中,仅小儿子主动履行约定,大儿子与二儿子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多次协商沟通无果,朱大爷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互助可约定权责,赡养不能协议豁免
法庭之上,各方分歧凸显。大儿子、二儿子提出抗辩,照顾张嬢嬢属于朱大爷约定义务;本次系意外摔伤,并非协议当中所指“病痛”,不在子女承担费用范围之内,护理费、营养费等开支,属于结伴照料中的情理行为,子女无需为此买单。
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老人组合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签约各方应当依约履行义务。张嬢嬢居家意外摔伤,虽不属于普通疾病,但受伤之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费,均属于伤情康复必不可少的合理支出。
法院同时着重强调一项法律原则: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属于法定义务,具备法律强制力,不会因民间互助养老协议的存在而被免除、转移或者减轻。
结合全案证据、实际开支与各方履约情况,法院作出判决:大儿子、二儿子分别向朱大爷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共计1886元;已支付部分医疗费的小儿子,另行支付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700元。
法官提示:
赡养是法律硬性义务
随着社会发展,互助结伴养老作为一种新兴养老模式。老人通过平等协商订立协议,对居住、开销、照料作出事先安排,有利于减少生活矛盾。但需要认识到,民间协议是民事约定,并非法律责任的“豁免书”。
作为子女,不能因父母选择结伴互助养老,就推诿赡养责任。赡养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更是法律硬性义务。 据封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