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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7版:说法

奶奶独宠孙辈,签赠房协议

备注“不可撤销”却事后反悔,法院判了

  长辈签署赠与合同,将自己名下房产等贵重财物无偿赠送给特定晚辈,赠与合同中约定赠与行为不可撤销,在此情形下,长辈是否还可以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上海二中院近日披露了一起案件。

  奶奶无偿赠与房屋产权

  并备注该行为不可撤销

  王某是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母亲及吴某丁的奶奶。

  系争房屋是私房,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各占1/10产权,王某占有3/5产权。

  2019年6月,王某与吴某丁签署《赠与协议》,约定王某将所持系争房屋3/5产权份额无偿赠与吴某丁,并备注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如系争房屋被征收,王某的产权份额所对应的利益也均归受赠人吴某丁所有。

  2023年7月,系争房屋被征收,征收前由王某、吴某乙居住,征收补偿利益合计600余万元。

  征收后,吴某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主张其按《赠与协议》分得400余万元。

  一审判当遵守赠与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由全体权利人按照产权份额比例进行分割,由王某享有3/5产权份额,吴某丁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各享有1/10产权份额。

  根据吴某丁与王某于2019年6月签署的《赠与协议》,王某将其在系争房屋的3/5产权份额无偿赠与给吴某丁,并备注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若系争房屋被征收,王某在系争房屋占有的产权份额对应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吴某丁所有。

  王某并未举证证明其未能完全理解并认可赠与协议相关的文字内容及其背后的法律含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应当知晓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故一审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中,由吴某丁取得征收补偿款370余万元;由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各取得征收补偿款60余万元。此外,王某基于吴某丁自愿从接受赠与的财产中拿出60万元供王某养老之用,王某取得征收补偿款60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二审准许撤销赠与

  上海二中院认为,王某订立赠与协议时已属耄耋之年,应由吴某丁举证证明其已向王某释明“赠与行为不可撤销”的法律含义,在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赠与行为不可撤销”这句话是王某在充分理解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更好保障长辈合法权益,鉴于目前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王某要求撤销赠与,应予准许。

  在此情形下,系争房屋为私房,征收利益由权利人按照产权份额进行分割,法院结合系争房屋的居住、贡献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因此判决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每人可取得征收补偿款60万元,王某取得征收补偿款370余万元。 据新民晚报、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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