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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主要扶养义务的人
是否可以多分遗产
读者咨询:我和老伴儿结婚50多年,生了一个儿子,收养了一个女儿。儿子出国定居后很少回来。养女大学毕业后也在外地工作定居。老伴10年前生病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我照顾直至前段时间去世。老伴生病期间,儿子很少回国,养女也仅来探望过几次。我们老两口在杭州有两套房子和一些存款,我老伴生前没有立遗嘱。现在去世了,养女提出来要求分配老伴的遗产和抚恤金,我想问一下:1.养女有继承权吗?2.老伴生前主要是我在照顾,遗产我能多分吗?
徐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这里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您的养女与儿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您与老伴生前共同生活,且对其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故可以予以多分遗产。而您的儿子和养女作为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对其未尽扶养义务,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对子女有养育之恩,作为子女,应当孝敬关心父母,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应对父母照顾、尊敬和关心。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照顾、悉心陪伴,使父母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让他们安度晚年。
本栏目法律顾问:北京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 徐霄燕律师团队。咨询电话:0571-881010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