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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我们解答“遗产管理人怎么产生”。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按以下顺序确定:
首先看被继承人有没有遗嘱,遗嘱里有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而且指定遗嘱执行人,那么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要注意的是,遗嘱执行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应当仍然在世,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遗嘱执行人先于被继承人过世,或者虽然在世但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应当重新确定遗产管理人。
其次,没有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执行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全体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不推选的,则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再次,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虽然有继承人,但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由其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是农村居民,则由其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怎么办呢?《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遗产管理人人选,还包括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为什么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呢?因为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以其遗产进行清偿,遗产的管理分配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有实质性影响。
综上可知,为了妥善管理、分配遗产,避免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最好生前立下遗嘱,选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本栏目法律顾问:北京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 徐霄燕律师团队。咨询电话:0571-881010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