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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6版:说法

老人跳广场舞猝死

组织者被要求索赔60万元

  年近七旬的张先生在练习广场舞时突发疾病意外身亡,为此,家属把广场舞的组织者杨女士告上了法庭。近日,该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老人猝死 组织者被索赔60万元

  湖北省武汉市的杨女士没想到,自己在组织了一场广场舞之后,竟然成为了被告。

  2022年1月的一天,杨女士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组织群中人员参与第二天的表演排练。次日,大家如约到达活动场地,张先生也自发主动前往参加舞蹈练习。

  上午8点半左右,在一旁休息的张先生突然倒地陷入昏迷,周边群众见状连忙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9时许,救护车抵达现场,杨女士随车陪同张先生前往医院,但最终张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事发两个月后,张先生家属认为杨女士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张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女士支付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0余万元。

  法院驳回 诉讼无效

  而对于原告的诉请,被告杨女士表示张先生倒地后,团队并不存在延误急救的行为。杨女士表示,张先生倒地之后,众人第一时间打了120,并且120没来之前,就在路过医生的帮助下,为患者做人工呼吸和人工按压。

  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和医疗机构认定,张先生的死亡系个人自身疾病导致而非他人过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张先生自愿参加杨女士组织的活动而发生意外,在没有证据证明杨女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杨女士不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高翔解释:“原告亲属去世比较突然,他难以接受,情理上我们表示理解,但从法理上来说,因为被告的行为确实不存在过错,所以从法理上我们没办法支持原告,只能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从硚口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针对这个案件,法院已经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也就是说,老人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杨女士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目前,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

  应退回未消费部分的款项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杨女士将一些群众性文娱活动爱好者组织起来形成了一个松散型团体,这种行为和团体在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遍。群主通过微信群召集群内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助兴表演的行为,并不属于营利性商业活动。

  虽然组织者在事后收取用于购置服装道具的红包,但其与参与者之间并无人身及经济依附关系,原告也未提交能证明杨女士通过表演活动牟利的相关证据。

  此外,杨女士在张先生晕倒后和周围群众共同采取了施救行为,由于其并非医护人员,不具备医学救护专业技能,故不能苛责杨女士的救治行为。

  法官提醒,老年人在自愿参与文体活动时应注意自身身体情况的变化,选择和自身身体条件相适应的活动,避免因剧烈运动引发不适。此外,大家也应该主动学习相关急救知识,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的发生。

  据武汉普法微信公众号


浙江老年报 说法 a0006 组织者被要求索赔60万元 2023-02-28 浙江老年报2023-02-2800009;浙江老年报2023-02-2800010;浙江老年报2023-02-2800011;浙江老年报2023-02-2800012;浙江老年报2023-02-2800013;浙江老年报2023-02-2800008 2 2023年02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