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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11版:万象

“人脸识别第一案”落槌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被判删除用户面部信息

  “人脸识别第一案”落槌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被判删除用户面部信息

  人民法院报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富法

  日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原告郭兵与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此前,该案备受舆论关注,被媒体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

  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兵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客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更换了店堂告示。2019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

  此后,双方就入园方式、退卡等相关事宜协商未果,郭兵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并以野生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删除个人信息等。

  ________/ 法官说法 /

  科技创新运用

  应在法治框架内循规而为

  技术进步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并无好坏善恶之分,但科技探索创新运用应当在法治框架内循规而为。无论是生物识别技术抑或其他新型技术,运用过程中必须依法保护好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以本案中野生动物世界采集照片行为为例。尽管野生动物世界在涉指纹识别的“年卡办理流程”中规定流程包含“至年卡中心拍照”,但其并未告知郭兵与其妻子拍照即已完成对人脸信息的收集及其收集目的,郭兵与其妻子同意拍照的行为,不应视为对野生动物世界通过拍照方式收集两人人脸识别信息的同意。郭兵要求野生动物世界删除照片,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________/ 专家点评 /

  消费者选择权应当得到保障

  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常务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高富平

  我国正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本案判决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参考价值。采集消费者身份信息,尤其是生物、人脸信息需要尊重消费者个人的选择权;同时由于个人信息是缔结和履行涉及消费者的合同必要条件,经营者可以依法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但是必须尊重个人选择权,且对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保障信息主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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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浙江老年报2020-12-0400005;浙江老年报2020-12-0400007 2 2020年12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