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十条”
为环保督察提质增效
本报讯(记者 曹漫)日前,浙江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出台《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基层减负十条措施(试行)》(以下简称《十条措施》),从督察前调研摸底、督察进驻会议、调阅资料、督察反馈及督察整改、信访办理、督察问责与激励关怀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务实举措。
《十条措施》首先在“减”上做文章。如要求压缩督察时间,由原先的20天缩减为15天,减少驻点保障人员。精简会议数量,从原先的5个减少至2个。缩减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压缩个别谈话时间,减少谈话人员数量,根据当地生态环境质量、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治理水平等情况,优化谈话内容,提高谈话针对性。《十条措施》要求改进督察资料调阅工作,控制资料调阅的数量,提高调阅资料的质量,调阅资料在往年基础上减少30%左右。
为了提高督察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十条措施》要求,强化督察行前摸底调研,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摸底调研工作,“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直奔现场”了解实情。在督察效果方面,《十条措施》要求少看台账、多看现场,少听汇报、多听群众意见和呼声。加大信访办理、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落实情况面向社会的公开力度,立督立行立改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以督促整推动一批重大难点问题解决,切实增强督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条措施》要求,完善督察问责制度和激励关怀机制。一方面,依规依纪依法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督察激励机制;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表现突出的地方,优先向省政府推荐,予以督察激励。
《十条措施》要求准确把握督察政治责任,严厉惩处环境违法企业、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坚决防止“以罚代管”、借督察之名搞“简单化”“一刀切”行为。另一方面,突出督察服务,听取企业对环境治理的建议和需求,帮助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促进企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既要在督察中严惩一批恶意违法排污的企业,更要在督察中切实帮扶一批治理水平落后但有望整治提升的企业。